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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函〔2007〕41号《转发省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东府函〔2007〕41号)
2007/08/24
东府函〔200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07〕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力度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民军队80年来始终坚持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和丰功伟绩;要结合我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广大军民努力争当双拥工作排头兵的信心和决心;要认真组织开展双拥书法艺术创作活动,举办纪念建军80周年军民座谈会、联欢晚会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努力营造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的浓厚氛围;要着眼我市“两新组织”的发展壮大,进一步推进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从党政机关、镇街、社区、国有企业和学校向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民间组织延伸,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

二、认真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

要紧密结合纪念建军80周年和我市双拥先进推荐工作,把做好节日期间的拥军优属工作作为检查各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落实的过程,积极帮助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大力开展“浓情献功臣,爱心解三难”活动,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和医疗难等问题;各镇街要组织慰问老红军、老复员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下岗失业退伍军人。有条件的镇街要在新莞人中召开复退军人座谈会,以表达当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要克服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帮助部队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问题,切实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三、广泛开展拥军慰问活动

有驻军的镇街及与驻莞部队有建立军民共建关系的镇街和单位,要组织拥军慰问团(组)走访慰问部队官兵,进一步密切军地关系。同时,把拥军慰问活动与支持部队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帮助部队解决训练和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让部队官兵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等“两新组织”参与节日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积极推进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不断扩大拥军优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文明风尚。

各镇街、各单位将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情况,于8月10日前书面传真市双拥办(传真:22832551,联系电话:22832550),由市双拥办汇总上报省双拥办。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粤府明电〔2007〕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这一光辉节日到来之际,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广泛开展热烈隆重、深入扎实的捅军优属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双拥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增强双拥意识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为主题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人民军队号的主旋律,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要广泛开展双拥主题演讲、知识竞赛、军民联欢晚会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认真组织书画名家积极开展双拥书画艺术创作活动,踊跃参加“岭南杯”省双拥书画艺术作品展和全国第二届“鱼水情”双捅书画艺术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80年来人民军队始终坚持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粤部队官兵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和拥政爱民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老红军、转业复员退伍军入、残疾军人、烈军属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为国防事业和“三个文明”建设所作的积极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感人事迹;大力宣传稳固的军政军民团结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鼓励、动员全省干部群众和部队官兵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由央周围,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而努力奋斗。

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拥军优属活动

“八一”期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慰问团(组)慰问驻地部队官兵、驻军医院伤病员,走访慰问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下岗失业退伍军人,向他们赠送慰问品(金),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召开军政座谈会、优抚对象茶话会等,通报当地拥军优属工作情况,主功征求当地驻军和优抚对象的意见。各地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要主动了解部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现实需要,集中力量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帮助搞好训练基地和营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等任务;要紧紧围绕部队质量建军、科技强军的战略,加大科技、文化、法律拥军力度,把地方最新的科研成果用于部队科技练兵领域,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界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同时,各地要鼓励和组织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八一”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迸一步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认真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

各地要把落实各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作为节目拥军优属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派出工作组对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保障、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军人及其家属涉及法律纠纷问题处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旅游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对军人优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优抚事业经费的投入,视财力和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要主动关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特另是企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失业残疾军人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置政策,妥善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要重视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及其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

“八一”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既要隆重热烈、丰富多彩,又要讲究实效、注意节俭、防止铺张浪费,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列支。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情况,请与2007年8月底前报省双拥办。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东府办函[2004]130号《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期 刊 号:200407
文 件 号:东府办函[2004]130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04]2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双拥工作三年规划和第五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表彰大会有关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国防和双拥光荣传统的宣传教育力度,深入扎实地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二、节日期间,要认真检查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积极帮助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和医疗难等问题;要克服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做好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帮助部队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问题,以实际行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三、有驻军的镇区及与驻莞部队有建立军民共建关系的镇区和单位,要组织慰问团(组)走访慰问部队官兵,有条件的要与驻军部队举行联欢会或座谈会,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四、倡导全市民营企业自觉参与拥军优属活动,主动组团慰问部队官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积极支持部队建设,不断推进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

  各镇区、各单位将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情况,于8月6日前书面传真市双拥办(传真号码:2832551),由市双拥办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7周年这一光辉节日即将来临之际,各地要广泛开展热烈隆重、深入扎实的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更广泛深入地开展双拥典型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
  做好双拥工作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建立新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参与和支持地方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粤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发扬我军特别能战斗的光荣传统,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和拥政爱民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革命伤残军人、烈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为国防事业和三个文明建设所作的积极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动人事迹。要及时宣传双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宣传双拥共建活动对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对象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发扬光荣传统,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支持、拥护、参与各项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军民更加自觉地做好双拥工作,营造一个人人关心国防建设。积极参与双拥活动的社会氛围,为广东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多作贡献。
  二、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双拥活动
  节日期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慰问团(组)慰问驻地部队官兵、驻军医院伤病员,走访慰问军休所、光荣院和重点优抚对象。召开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召开纪念大会、军政军民座谈会以及举办各种联谊联欢、文艺演出等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各地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要紧紧围绕党中央、中央军委新时期的建军思想,结合当前军事斗争的形势,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文化拥军活动,积极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配合部队完成战备、训练、演习和国防科研等重大任务,做好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工作。要积极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老红军、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界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同时,各地要鼓励和组织当地民营企业开展“八一”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进一步促进广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
  三、要认真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结合实施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建立和完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要热心帮助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失业伤残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对有特殊困难的要给予临时救济,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切实保障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和孤老优抚对象在医疗保健方面的特殊待遇。要加强对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现有的设施设备,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要积极配合部队做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做好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加快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步伐,圆满完成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任务。要重视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及其子女的入学入托,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

  拥军优属活动既要隆重热烈,丰富多彩,又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防止铺张浪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各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情况,请于2004年8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21日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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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15号《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 【法规标题】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令2009年第115号
    * 【颁布时间】2009-12-30
    * 【法规来源】http://xxgk.dg.gov.cn/publicfile ... 1/201001/188884.htm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第 115 号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并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把爱国拥军宣传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信息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报道拥军优属先进典型事迹,培育拥军优属良好氛围和社会新风尚。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从技术、信息、物资、资金等方面支持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协助部队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驻军工作、生活和训练条件。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等所需用地,国土、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审批。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和智力拥军等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关心和支持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创业和就业。

第七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士、转业军士、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驻军随军家属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得制定违反上级规定的安置政策。

第十条 计划分配到市、镇(街道)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市、镇(街道)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含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生活待遇)。

前款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一条 担任团级行政职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获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参加接收安置的统一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驻军随军家属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且随军后将户口迁入东莞的,本人可以选择安置就业或者货币安置。选择安置就业的,由市政府给予政策性安置,分配市属单位和镇(街道)安置就业的,原则上予以对口安排,暂未入编的,应当正常办理工作调动和享受接收单位同等条件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在编人员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住房补贴。分配镇(街道)接收安置在镇属企业工作的,应当给予享受事业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事业在编人员标准给予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住房补贴;选择货币安置的,本人应当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市政府以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已分配事业单位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未入编的,在退休前由接收安置单位尽量安排入编,未能入编的,其退休待遇按接收单位同等条件在编人员的标准执行。

随军前为非公务员和非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驻军随军家属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且随军后将户口迁入东莞的,由市政府给予货币安置,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本人应当通过自谋职业解决就业。本人在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之前,每年由市政府按当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至本人配偶从部队转业地方为止。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驻军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在下岗失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本人确实不适应现岗位的,应当通过培训再上岗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城巴、小巴、镇内公汽,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城巴、小巴、镇内公汽和跨镇班车。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第十五条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或者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免交转学费、集资费和赞助费。

第十六条符合本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入读职业技术院校,免费接受培训。其中,免试入读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报名入读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由民政、教育部门集中组织考前辅导,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相关规定择优录取。户籍在东莞的烈士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录取分数线给予降低20分的优待;户籍在东莞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团级或以上领导职务干部子女、被大军区级或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录取分数线给予降低15分的优待;户籍在东莞的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录取分数线给予降低10分的优待。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役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役后的下一学年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市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情况,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符合政策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应当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对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各级政府应视情况发给临时补助金,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九条 对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复员军人,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一律实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应按《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领取定恤定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的副师级职务领导干部到地方后的医疗待遇,享受本市副厅级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优先看病。医院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车站、码头等公共性服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军人优先窗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军队处理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军士,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等组织人员到其家中报喜祝贺和慰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分别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对获得省级单位以上表彰和奖励的拥军优属先进个人,在与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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