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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7〕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7年11月26日召开的今年第32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要求,为巩固全市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成果,加强长效管理,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2005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减少,污染得到有效抑制,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但由于今年猪肉价格上涨,导致畜禽养殖特别是养猪回潮反弹十分突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并造成对政府诚信和威望的不良影响。因此,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各镇街、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防治养殖业污染管理力度,常抓不懈,坚决打击、制止回潮反弹行为,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和谐、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关键是清理整治养猪场污染,因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严防死守,狠抓回潮反弹的养猪场清理工作。

(一)要认真核查暂缓清理的养猪场经营情况。根据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5〕39号),暂缓清理的养猪场必须符合如下六个条件:一是位于非禁养区范围;二是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三是不影响市容市貌;四是不影响水源;五是没有群众投诉;六是贫困养殖户按一户一场计饲养生猪数量在15头以下;本地户籍人(指户籍所在村、镇人员)开办且有鱼塘配套的养殖场,每亩鱼塘配套养猪在10头以下。各镇街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猪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进行长效管理。

(二)要对暂缓清理的养猪场重新立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要将符合暂缓清理条件养猪场名单,包括养猪场名称、业主姓名、身份、场址、规模、鱼塘配套等情况上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于今年12月15日统一受理审批(过期不再受理),经批准后在该养猪场显眼位置立牌公示(公示牌的样式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不得擅自增加暂缓清理养猪场的数量规模,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凡是没有立牌的养猪场一律视作回潮反弹处理;已立牌但不符合暂缓清理六个条件或出现群众实名举报、投诉、上访的养猪场,相关镇街必须立即予以清理。

(四)除暂缓清理的养猪场外,其余养猪场必须于2007年12月底前清理,拆除相关设施。

三、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下属相关单位、村委会、社区以及相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区域限批。结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治污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养猪业污染反弹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镇街,实行停止审批新建水污染建设项目措施,待该镇(街)完成养猪场清理任务后方解除限批。

(二)考核评比。将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内容,具体按照考核总分扣减10分方法实施。经市考核检查组现场检查,每发现一个未立牌或虽有立牌但不符合暂缓清理条件的养猪场,扣减1分,扣完10分止。

(三)举报有奖。对有效举报违法经营生猪养殖活动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在市环保局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1236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设立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

(四)监督检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下设的六个督查组将于2008年1月初赴各镇街检查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重点核查暂缓清理养猪场的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镇街,要予以纠正,并如实报请市考核小组进行扣分。


附件:暂缓清理养殖场公示牌样式(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岭府办〔2006〕27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镇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成果,现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文)转发给你们,我们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继续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巡查、清理,加强长效管理。该项工作将继续纳入村两委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与村干部年终报酬挂钩,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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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6〕78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6〕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2006年1月4日召开的今年第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要求,为巩固全市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成果,加强长效管理,打击回潮反弹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经2005年全面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我市的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减少,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景观明显提高。但由于畜禽养殖污染源多、面广,畜禽养殖场点搭建速度快,容易反弹回潮。因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清理扫尾工作,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坚决打击、制止回潮反弹行为,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领导

  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片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与防治工作的督促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继续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巡查,发现畜禽养殖业污染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清理。


  三、明确目标

  集中力量,突破清理难点,全面关闭所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达到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景观的目标。

  (一)属于回潮反弹的畜禽养殖场和应清未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6年7月31日前清理、拆除。

  (二)属于暂缓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予以清理、关闭。在禁养区外并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后,由经办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相关证照,给予保留。

  (三)清理、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其相关设施必须予以拆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修复,进行绿化、美化。


  四、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工作由畜禽养殖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管理机构管理,并具体负责清理和整治。


  五、长效管理

  各镇(街道)要制订和完善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止畜禽养殖业反弹造成环境污染。

  (一)禁止在《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在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未经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能租地给予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未经许可租地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位于《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禁养区外,同时必须离高速公路和市内各主干公路两旁三公里范围外。

  (三)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报项目审批申报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2.报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相关镇(街道)环保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4.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报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动物防疫条件经农业部门审查合格,并获取相关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四)经批准建设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要经常性进行现场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考核监督

  (一)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和村级两委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内容。

  (二)在市环保局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1236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设立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有效举报违法经营畜禽养殖活动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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