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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08〕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330481-001-020000-2008-0119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10.23 - 2008.10.23 )
责任部门:市府办
生成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名  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海政发〔2008〕86号
责任科室:经济发展科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市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明确各镇(街道)、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督,集中整治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实现畜禽养殖集约化、生态化、清洁化,规范畜禽养殖排污行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打造“生态海宁”。
  近期总体目标:以生猪、奶牛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2008年12月底,完成存栏猪100头或猪舍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养殖场(户)和4个奶牛场的排泄物整治;到2009年12 月底,完成存栏猪50~100头或猪舍面积60~120平方米养殖场(户) 的排泄物治理;到2010年底,完成存栏猪50头或猪舍面积60平方米以下养殖户的排泄物治理,形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全市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设置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范围为:
  (一)禁养区
  1、长山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1150米至双山大桥;支流从取水口上溯1150米;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200米至铁路113号桥;陆域:沿两岸各纵深100米)、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在一级保护区基础上,从双山大桥上溯1530米至南北大道;支流从双山大桥上溯1530米;水域下游:在一级保护区基础上,从铁路113号桥下延至长山河与长水塘交界处;陆域:沿主河道两岸各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和泰山桥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1000米至长安镇与桐乡市交界处;支流从取水口上溯1000米;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600米至新泽大桥;陆域:沿两岸各纵深100米)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在一级保护区基础上,从长安镇与桐乡市交界处上溯2185米至杭申公路桥;支流从长安镇与桐乡市交界处上溯 2185米;水域下游:在一级保护区基础上,从新泽大桥下延400米至庄婆堰桥;陆域:沿主河道两岸各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
  2、观潮旅游风景区内(包括大缺口、盐官、盐仓观潮旅游区);
  3、城市及各镇建成区内;
  4、各工业园区内。
  (二)限养区
  1、城市及各镇建成区外规划区内;
  2、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
  3、铁路、高速公路、320国道、海宁大道、01省道复线、新硖斜线等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各200米以内,长水塘、长山河、洛塘河等流域两侧各200米以内,长山河、泰山港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两侧各1000米内;
  4、标准海塘以内200米区域。
  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求
  (一)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关停。在实施关停前,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必须限期集中整治,治理无望的,2008年 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关停。
  (二)其他区域
  1、对养殖设施简陋、养殖方式粗放,环境危害大,群众反响强烈,不具备治理设施建造条件,治理无望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关停。
  2、对环境危害大,群众反响强烈,尚未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或虽已建造部分治污设施但设施不配套或没有正常运行的,主动整改配合意识较好,且具备治理设施建造(或改造)条件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整治。
  3、集中整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依据本地实际逐场逐户研究,区别养殖场位置、治污可能性等不同情况,向每个养殖场户下达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告知书,并与养殖场户逐一签订限期关停和限期治理责任书,养殖场户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关停或整治。集中整治结束后以镇(街道 )为单位申请验收。
  4、商品猪存栏100头或猪舍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养殖场(户)以及4个奶牛场的整治在采取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清洁化养殖的基础上,建造干粪堆积池,干粪直接用于农田或运往区域干粪收集处理中心制作有机肥;污水经沼气池处理后,原则上纳入城乡污水管网,也可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根据农作季节需求部分用于农田。商品猪存栏50~100头或猪舍面积60~120平方米养殖场(户)在采取清洁化生产的基础上,粪污通过建造容量相当的沼气池和沼液贮存池,经降解后用于农田或定期运送到城乡污水管网。
  5、对经过整治且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户,经所在村同意后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先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再由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一)镇(街道)、尖山新区(黄湾镇)、农发区、盐官景区要切实履行辖区主体监管职责,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
  (二)对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的高标准、规范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必须先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同意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农经局出具选址意见,由规划建设、土管部门审核,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新建养殖场(户),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同时向市畜牧兽医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户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养殖活动,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指标控制。
  (三)对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指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并征收排污费。
  (四)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鼓励养殖场开展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养殖,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生态利用项目可享受环保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从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农民负担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养区建立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农村散养规模。
  (六)加快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有机肥加工、污水收集入网、沼气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推广。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干粪堆积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建设,规划并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畜禽污水收集入网,加强畜禽干粪收集处理,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当的畜禽干粪处理中心,提高处理能力,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长效机制,组建本镇(街道)后续服务主体。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农经、环保、国土、财政、建设、水利、司法、法制办、信访、“两水办”、水务等部门分工协作。市府办为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氛围营造;市农经局负责整治计划、治理技术和整治相关政策的制订,组织实施规模化生态牧业小区建设的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指导开展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负责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牵头负责违法排污的监督执法,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作出畜禽养殖限期整治的决定,督促指导养殖场治理或搬迁工作,并做好调查、取证、强制关闭等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市国土资源局为养殖用地管理主体,依法界定土地性质,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畜牧用地规划的衔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用地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办理相应备案手续,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市财政局确保筹措补助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市 “两水办”牵头负责规模养殖场纳污进管工作的规划、建设、监督和协调,规划建设局、水务集团负责运营管理指导;市水利局负责受污染河道的整治疏浚;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重大违法案件,并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市信访局和各镇(街道)协同做好集中整治期间的信访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衔接,相互协作,努力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八)建立健全市、镇、村、组四级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体系,将畜禽污染纳入环保监察范围,对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定点监控,规范畜禽污染处理方式,促进养殖污染监管由被动治理向主动管理转变,逐步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长效管理体系。
  (九)对于因源头监管不力导致未经许可就开展养殖活动的养殖场(户),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对其限期关停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考核责任制度,市政府每年与各镇(街道)、尖山新区(黄湾镇)、农发区、盐官景区及市有关部门签订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整治责任书,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知法守法、合法經營;規範營運、創造雙贏;
小心方駛萬年船、大意總是失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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